10W+大号自爆被“葫芦娃”起诉赔钱!卡通形象不能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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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知名自媒体人@毕导发布了一篇名为“正直守法的我,竟然也有被告的一天……”的文章。

文章的大体内容是@毕导讲述自己曾在2018年的一篇推文中使用了大量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图片,然后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告了。

除此之外,文中还提到@毕导使用华康的某款字体被起诉,最后私了的事情。整篇文章@毕导用自己的两个真实案例为网友们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所以,文章一经发布,阅读量很快就达到了10w+,引发自媒体人们讨论。但是接下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没过多久这篇文章就被发布者删除了。

1.文章使用“葫芦娃”图片被起诉,要求赔偿

@毕导的公众号曾在2018年5月7日发过一篇名为《为什么葫芦娃是个云南人?》的文章。

文中用到了很多葫芦娃动画片截图以及葫芦娃表情包。正因为这,@毕导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了。

在@毕导张贴出来的起诉状截图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起诉理由是:

“葫芦娃”是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七个葫芦娃的卡通形象,严重侵犯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严肃制裁!

截图自公众号@毕导

另外,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还要求@毕导删除文章并赔偿10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最后,@毕导承认自己侵权。但就赔偿金额进行了激烈的讨价还价,最终与对方律师确定了一个能够接受的价格。

2. 卡通形象不能乱用

@毕导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有法官提醒,包括“葫芦娃”在内的诸多卡通形象,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都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

其署名、使用、授权开发周边商品等商业运营行为都要由一定的权利主体通过合法形式进行。

如果相关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上述商业宣传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相关侵权文章等广义的商业活动。

商业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仅应作为对侵权情节和后果考量的因素。

所以自媒体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不要随意使用卡通形象以及相关表情包,不然被起诉了,要么私了,要么应诉。

但即便应诉,胜诉的可能性也极低。网上类似乱用卡通形象被起诉的案例有很多,庭审结果基本上都是著作方获胜。

如果网友们之前在文章中曾用到过卡通形象的图片、表情包、视频等,最好还是赶快删了吧,不然指不定哪天就会被起诉。

无独有偶,这两天刷抖音的时候,经常能刷到#武汉欢乐谷的蛤蟆#视频,该话题热度还挺高。

截图自抖音

这里的蛤蟆形象正是《葫芦兄弟》中的“蛤蟆精”,而转发、拍摄这类视频的用户,一定意义上也正在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

3.字体侵权

再来聊聊@毕导说的另一件字体侵权的事。提到字体侵权这件事,小公举也是颇有感触。

很久前小公举也因为用过华康的某款字体,最后花了一定费用私了。

可能很多自媒体人还没有听说过字体侵权这个概念,或许还会疑惑:字体也会侵权?

实际上跟科技发明一样,一套字体的问世,也要经历设计、制作、编码、包装等环节。

其中也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精力,因此,字体同发明等也享有专利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自媒体人一不小心使用了不认识的字体,从而造成侵权。这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1)友好协商。这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常见、也是最快捷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和平解决问题。

注意,这里千万不要被起诉书上的赔偿金额所吓到,这个金额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像@毕导,被要求索赔18000元,最终协商只需赔付8000元。

而且,据部分网友透露,这个价格还能再低,就看你能不能把这个价格给“杀”下去了。

2)调解。所谓调解,就是指通过第三方人通过居中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可以委托自然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一些机构,比如说:版权保护协会。

3)诉讼。被起诉直接应诉,双方对簿公堂。

这一方法,不建议使用,因为赢面不大。而且到时候法院判赔多少就得赔付多少,把握不住。

4)置之不理。不管,赌对方时间久了把这事忘了。

像字体侵权这种事,一般都是字体公司广撒网起诉的。侵权的用户太多了,你置之不理,时间久了字体公司可能就把你给忘了。

所以,自媒体人在写文章用到图片、字体、音乐等资源,一定要找那种无版权可商用的,避免被起诉侵权。

如果非要使用某些明星、卡通图片,务必给图片打上马赛克,让读者自己猜去吧。

要是真不幸遇到被起诉侵权了,也不要慌。先判断下自己是不是真构成侵权了,再衡量下胜率。

如果明摆着侵权了,那最好还是和对方积极协商,减少赔偿金额。如果不觉的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也不要怂,直接碰一碰,指不定最后谁输谁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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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运营公举小磊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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